特别没收中利害关系人阶段性参与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
2021-12-03万志鹏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刘 涛, 万志鹏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法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指出,要明确与涉案财物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意见》旨在解决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参与时间与参与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问题的解决,仅依赖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是不够的。因为从启动条件来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且必须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等情形。从启动次数来看, 2017年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的有45起[1], 2018年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有17起[2], 2019年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有13起[3]。可见,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极少,且呈现逐年递减趋势。在普通程序中(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范围有限,故本文的论述仅针对普通程序),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能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进来;第三人参与普通程序能起到何种救济效果,这种参与模式有何优势和劣势;第三人在刑法教义学范围内可以主张何种实体抗辩权,实体抗辩权与程序法的规定有何种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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