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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式三观:构式语法的基本理念

2021-12-03施春宏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意义特征语言

施 春 宏

(北京语言大学 汉语国际教育研究院/语言科学院,北京 100083)

一、引 言

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自20世纪80年代兴起以来,逐渐成为语法研究的主流理论之一。然而,在其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很多争议,可谓聚讼纷纭。如构式的范围有多大,单一成分构成的语言单位是否为构式,构式是否存在多义性,构式压制的基本机制是什么,修辞构式是否存在及其基本内涵是什么,频率效应在构式化和构式习得中如何发挥作用,构式分析是否可以完全抛开还原的策略,构式语法的理念是否可以进一步向其他领域拓展……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而且有的争议反复出现,似乎也未争出个所以然来,甚至连“构式”(construction)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个核心问题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所争所论,有的是观念问题,有的是体系问题,有的是概念问题,有的是操作问题,以及其他。这其中,既有理解之别,也有误解所致。不同的理解往往源于不同的理论背景,而误解虽与构式语法研究过程中的疏失不无关系,但更多情况下是受到固有研究范式及认知习惯的影响。

其实,当下标举“构式”的语法研究,存在不小的研究路径差异。有的确实是“基于构式的研究路径”(Construction-based Approach)而展开的研究,这是基于特定的构式知识观而展开的探索(下文将着重阐释其基本内涵)(1)Goldberg[1]15-16以生成语法为区别对象,从五个方面归纳了构式主义研究的基本原则:语法构式;表层结构;构式网络;跨语言的变异与概括;基于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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