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
2021-12-03宋保振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宋 保 振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
智能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在大幅降低人类信息获取成本、提升人类社会活动效率并挖掘信息有用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典型的信息失衡、信息垄断甚至信息侵权问题。从宪法和法律看,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信息权益,但是在社会分化和“数字化生存”的今天,这种平等或许只是一种愿景。当下,个人主体间的信息权益失衡已体现在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它像一道无形的屏障隔离、抛弃乃至淘汰新技术的落伍者[1]123-130。此时,如何从法律层面考量数字社会中公民的信息权益失衡问题,并保障“数字弱势群体”尽可能公平地享有数字红利,进而在科技创新与人权保障之间探求平衡,无论对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还是践行宪法中的公民平等权与社会发展权,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字弱势群体”及其信息权益界定
当下信息技术在以迅雷之势改变和影响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导致数字时代的一类新兴弱势群体——“数字弱势群体”悄然产生。从属性看,该群体既具有社会学中传统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又体现着典型的时代性、科技性和智识性等特点。相比“信息控制者”,该群体的“弱势”地位集中体现在公民信息权益的获取和享有过程中,并因应不同的权益实现方面,包括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安全和特殊保护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