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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装冲突法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适用性

2021-12-03杜丽娟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杜丽娟

(北京师范大学 出版集团,北京 100875)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介于《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关于“争端之和平解决”与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之间的“权宜之计”,被称为《联合国宪章》“第6.5章”之创见。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在《蓝盔:联合国维持和平的回顾》一书中所说,维和行动是在国际关系尚未发展到足以使《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一种对具有较大危害的地区冲突加以控制的方式(1)William J.Durch, The Blue Helmets: A Review of United Peacekeeping,2nd ed.,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Press, 1990, “Preface”.。自1948年5月“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阿以停战协定》)开始,联合国维和行动已经走过了73年的历史,部署了71个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为和平而生,为和平而存,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联合国维和行动为任务区的政治过渡提供了有力支撑,为陷入各种冲突的国家走上正常发展道路创造了条件,为地区的持久和平与安全奠定了基础。当然,联合国维和行动也经历了诸多挫折和困难,如在卢旺达、南斯拉夫,以及索马里等地的行动,既遭遇了任务的失败和人员的牺牲,也遭遇了国际法适用的困境,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武装冲突法是否适用于联合国维和行动。 本文认为,武装冲突法适用联合国维和行动。鉴于国际社会和学界对战争法、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概念、内涵存在模糊认识,本文辨析了三者的概念、内涵,并分析了彼此间的联系,明确武装冲突法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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