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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经传二案如何“别嫌疑”

2021-12-03陈罕含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陈罕含

(台湾清华大学中文系, 台湾新竹 300044)

一、“嫌疑”义小解

《说文》:“嫌,一曰‘疑’也”;“疑,惑也。”[1]“嫌疑”乃同义复词,“疑”字常读为“拟(擬)”,如《礼记》卷六二《燕义》:

设宾、主,饮酒之礼也,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也。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明嫌之义也。

郑《注》:

疑,自下上至之辞也。公卿尊矣,复以为宾,则尊与君大相近。

孔《疏》点明:

疑,拟也,是在下比拟于上,故云“自下上至之辞也”。[2]

简言之,因为“拟”(相近),所以难辨而容易产生“疑”惑。“嫌疑”一定存在参照物,它描述的是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两个事物差别幽微。进一步来说,古人认为哪些事物很有必要“别嫌疑”?这范围由小及大,涵盖甚广,然而下面三种是比较常见的:

(一)上下尊卑

按照法礼,甲尊不可比,而乙将要或可能近之,这时就必须在二者间设防,以免乙企及甲。此类案例不待烦举。

(二)文辞歧义

特别是官方文书,注重指谓、语义的明确表达,避免模棱两可,造成误会。《公》《谷》二传认为《春秋》乃微言大义,为了阐发“大义”,就不能不辨析“微言”,是以孜孜堵塞各种文辞歧义,从而导向各自师传的解经正道。例如,《公羊·桓公十二年》“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战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辟嫌也。恶乎嫌?嫌与郑人战也”[3];《谷梁·昭公二三年》“尹氏立王子朝。立者,不宜立者也。朝之不名何也?别嫌乎尹氏之朝也”[4]。

(三)罪恶

对于法礼、伦常、道德中负面的人事物,儒家尤其注重要主动防避。例如,《荀子·礼论》:“丧其严亲而所以送葬之者不哀不敬,则嫌于禽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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