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和考量标准
2021-12-03姜宇轩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国家
姜宇轩
(日本山口大学 东亚研究科,山口753-8511)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上遭受的痛苦,例如疼痛或悲伤。它是相对于“财产损失”的另一种说法,也称为“无形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应分为肉体疼痛、精神痛苦和丧失生活乐趣。①谢鸿飞:《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第12页。理论界通常的观点是根据造成精神损害的主体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私法领域中的精神损害和公法领域中的精神损害,主要指民事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其中,国家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法损害公众的行为。它包括授权行为和非授权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是指一个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被另一个民事主体所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而国家侵权中的精神损害,一般是指国家作为主体侵犯了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使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受到损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前者适用《民法典》,后者适用《国家赔偿法》。此外,国家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国家侵权行为的存在;二是精神损害的发生;三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②马怀德、张红:《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63-64页。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人格权应有的独立地位和考量标准的构建,试图通过对我国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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