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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以物权变动为视角

2021-12-03陶密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

陶 密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其法律制度以物权概念为核心。故物权的定义和本质,决定了哪些类型的财产关系可以纳入物权法规范的调整范围,适用物权的权利运行规则和配套制度。我国《民法典》第114条明确定义了物权,即“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结合第208条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第209条、第224条规定的公示生效主义原则,事实上确立了以绝对效力为必要特征的物权概念。但随着大量新型财产关系不断涌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日益加深,绝对性的物权概念已难以发挥其对整个物权制度的界定和统领作用。特别是在《民法典》开始施行、各项物权制度日趋完善的背景下,重新检验物权的本质与定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一)物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物权自产生以来,与债权貌似泾渭分明,实则相伴相生。物权的内涵定位,从未脱离债权为参照系;其外延的划定,亦一直遵循着物债区分的边界。物权概念源于罗马法上的“对物权”,而债权则源于罗马法上的“对人权”。两者的区分最早建构在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之上,即只有能够针对一切占有人提起对物诉讼的权利才能称为“对物权”,而仅能对特定人提起对人诉讼的权利为“对人权”。此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实质就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直至18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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