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基于城乡融合发展视角
2021-12-03田旭
田 旭
(沈阳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136)
一、引 言
2015 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在全国33 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土地制度试点改革,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首次做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http://www.moa.gov.cn/ztzl/yhwj2018/zxgz/201802/t20180205_6136444.htm,2021年4月19日最后访问。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提出,还权于土地、赋权于农民和促进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等措施,建立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2019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破除了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与国家提出的“城乡融合发展”战略相呼应。
城乡融合发展改变了过去农村支持城市、城市先行发展的单向发展模式,而是将城市和乡村整合在一起,整体把握两者间的平等、协调、互补发展。国内学者从要素市场、制度安排等方面对城乡融合发展进行了研究,研究理论可以归纳为:城乡融合发展就是使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通过建立平等双向的土地交易市场,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释放集体土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