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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

2021-12-03

绿色天府 2021年1期

川府发〔2020〕27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1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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