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制度转型:由证据概念、证据属性到证据资格
2021-12-03孙锐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孙 锐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一、问题的提出:亟待转型的证据制度
证据是证明的根据,是建构法律事实的关键。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不仅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末,同时还决定着具体诉讼阶段的进程与走向。在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下,对于所有需要由法官作出裁判的事项,均应根据证据做出。因此,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如何界定证据、证据应当具备哪些属性、从哪些方面对证据加以审查判断等问题的探索从未停止。传统的证据观受苏联的影响,证据的概念长期以客观真实为指向。由此,证据“事实说”在学术界长期占具统领地位,“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深深地影响着司法实践。作为一个结论性的概念,“事实说”漠视证据审查判断方式以及过程的重要性和正当性,忽略了证据资格的审查及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过程,无视证据规则对于证据的筛选与规制,更加弱化了诉讼程序对证据适用过程的制约。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证据概念由“事实说”走向“材料说”,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正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材料说”的提出弥补了“事实说”与“证据仍须查证属实”之间的矛盾,使得证据概念更加符合诉讼规律。然而,《刑事诉讼法》虽然从立法角度对证据概念作出了革新,但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仍然是比较有限的。原因在于,根据“材料说”的界定,在实践中,凡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案件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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