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则构建
2021-12-03王立梅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王立梅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9)
在数字技术及网络应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与传统社会的交融互嵌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使得通过部分信息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成为可能。由个人信息集合构成的原本是虚拟的东西也更多地被我们当做现实的东西加以接受,现在的信息社会更容易被视为一种新的制造业社会,其中的原材料和能量已经被数据和信息所取代,(1)[英]卢恰诺·弗洛里迪:《信息伦理学》,薛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23页。这都影响到了当前形式下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方式。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活动会不断发生变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应当从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进行界定,使得真正危害到其他人权利的处理行为得到必要的规范。(2)高富平:《个人信息处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在以互联网重塑信息传播、大数据赋能信息应用等为代表的技术冲击下,个人信息的处理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生成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所无法妥当评价与规制的风险。
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判断呼唤匿名化处理规则登场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具有载体依赖性,其呈现及传播受制于技术发展的程度与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都有所不同,但是共同点是基本上都认可了个人信息“识别性”为其本质特征,认为通过个人信息可以勾勒出个人的“信息化形象”(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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