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雇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劳动法进路
2021-12-03张珍星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信息
张珍星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一般规定,充分彰显个人信息权益的独立地位及其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其个人信息理应得到《民法典》的保护,并不会因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而丧失[1],但从属性特点又意味着企业对员工个人信息享有正当的用工管理权,而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害雇员个人信息的现象频发,例如求职阶段过度收集婚育信息、工作场所人脸识别与指纹打卡泛化等。然而,各地法院却过分偏重维护用工管理权而严重忽视雇员个人信息保护。例如,在再审申请人张学娟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2020)粤民申8843号。基本案情:2019年6月24日,领达公司在办公室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学娟工位的上方,张学娟认为该摄像头易于拍摄到其隐私部位,侵犯其隐私信息。于是,其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不妨碍其他方位的摄像头正常拍摄。领达公司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7月4日分别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其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2019年7月17日,领达公司以其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以下简称“张学娟案”)中,广东省高院认定,被告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监控区域属公共场所且安装位置在墙角上方,属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因此该行为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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