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与旧制:论《民法典》中快速制止网络人格权侵权机制的调和
2021-12-03姚志伟周立勤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机制
姚志伟,周立勤
(1.广东财经大学 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320;2.西南政法大学 立法科学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人格权领域的一个重要创新是新增了人格权禁令条款。《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2021年1月2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使用该条款作出裁定(1)但是该案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当事人的申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名誉权受侵害的可能性较大。,该案是《民法典》生效后,人民法院就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以下简称人格权禁令)作出裁定的第一案,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时有发生,网络空间中对人格权的侵害相比传统人格权侵权而言,具有扩散时间更快、扩散范围更广、侵害结果不可逆等特点。为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正如王利明[1]所指出的:“在互联网时代,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即覆水难收、不可逆转,甚至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害,因此,在人格权保护中,更应当强调对损害的事先预防。”在现有制度框架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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