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想象论纲
2021-12-03姚建宗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姚 建 宗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作为人所特有的思维形式,想象不仅与人的存在息息相关,而且与人的生活如影相随。从某种意义上说,想象力的状况既决定了人们真实生活的状况又决定着人们对未来生活愿景的规划,既决定人们思想的广度又决定着人们思想的深度,既决定了人类文明的厚度同时也决定着人类文明的生命活力。毫无疑问,缺乏想象力或者想象力的枯竭必将导致思想的贫乏。无论是在法律的理论领域还是在法律的实践领域,无论是从事物的本来逻辑还是从人类法律生活事实来看,法律想象都不能缺席,也从不曾缺席。而在我们的法律生活中,真正缺失的,恰恰是我们对法律想象的自觉意识和热切关注(1)[奥]阿道夫·巴拉赫:《法与想象》,舒国滢译,载《清华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2006年)。国内法学界仅有个别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与想象问题有所涉及。比如,廖奕的《思想实验与法学的想象力》,载《法制日报》2012年1月18日第10版;高家伟的《放飞公法学的想象力》,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刘翀、龚廷泰的《论美国制定法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4期;王云清的《制定法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徐斌的《帝国的法律想象与治理: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载《人大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一、想象及其意义
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萨特认为:“想象并不是意识的一种偶然性的和附带具有的能力,它是意识的整体,因为它使意识的自由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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