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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

2021-12-03梁夕平

中国畜禽种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无害化检疫畜禽

梁夕平

(山东省诸城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262200)

近年来,世界各国动物疫病频发,特别是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畜牧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和毁灭性打击,在我国的个别地区也偶有发生,给动物疾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和新的困难,因而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防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动物卫生管理制度,从养殖源头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1 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

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属地管理、网格化监管”的原则,落实好对畜禽养殖场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所有养殖场进行梳理普查,彻底摸清辖域内畜牧养殖情况并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掌控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人和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同养殖场签订动物卫生责任书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场方的职责和义务。监督养殖场户做好养殖档案的实时记录填写,加强对养殖场兽药饲料和疫苗使用情况的巡查监管以及必要的消毒灭源监督和日常消毒工作指导。做好监管记录,把养殖档案作为规模场出证的必要条件,并逐步全面推广实施。

2 切实加强养殖场动物出栏,引进动物的检疫监管

2.1 努力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率

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督促养殖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尤其要做好生猪的产地检疫申报工作。将检疫监管的关口前移,《动物防疫法》 规定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d申报检疫,明确养殖场户在出栏动物前必须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发现不进行检疫申报开证的及时责令整改,必要的时候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以罚促进检疫申报。申报制度建立形成后,便于协调检疫人员到场、户、点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解决基层检疫人员少工作量大工作难于协调的矛盾,从而避免因工作量大只出证不检疫的现象发生。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便民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大掌上牧云等物联网手机APP 系统的推广应用,便于检疫申报和实时跟踪管理。

2.2 严格执行出栏动物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养殖场的主体责任

凡是养殖场出栏动物的,检疫人员必须认真核实动物防疫、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兽药饲料疫苗使用等有关情况,养殖场户要在检疫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有关项目,相关签名必须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做好登记,便于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追溯。否则不予受理其动物检疫申报。

2.3 严格产地检疫工作

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实施产地检疫工作,工作中要坚决把握做到染疫动物不出场(户),防止场户之间感染造成疫病传播。实施现场检疫时要认真查看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记录、畜禽标识佩戴、强制免疫、必要的疫病检测等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对检疫动物进行静态、动态和体表检查,实行群体检查和必要的个体检查相结合。严格出证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调运动物在检疫申报时要严格依照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疫病项目要认真核查货主提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合格的方能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也要按法定程序果断处置。

2.4 严格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无疫区外引动物的检疫审批

在养殖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无疫区外引进动物的检疫审批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对隔离场所的防疫条件认真进行现场审核,严格按程序规范实施审批工作,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做好引进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工作记录等工作。严格落实隔离检疫观察制度,在指定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检疫,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期一般为30~45d,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凡发现违法跨省调进乳用种用动物和无疫区外引进动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根据实验室检测情况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来疫病的传播流行风险。

3 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3.1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机构改革后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职能调整到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日常监管仍是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应加强养殖场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使规模养殖场具有必要的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畜禽隔离圈舍等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防疫制度,提高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水平。特别是非洲猪瘟这个新的疫病发生后,在没有疫苗防控和传播率高死亡率高情况下指导养殖场户加强定期消毒,尽量不接触运输动物和饲料的车辆,尽量不从外地购买养殖,实行全方位的防控措施。在监管中发现养殖档案、防疫制度缺失或不健全、记录记载不规范等问题,除要责令养殖者限期整改完善外,还应做好监管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全面真实反映监管工作情况和畜禽养殖场的实时饲养管理情况。

3.2 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规范使用管理

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审查兽药等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等材料;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严禁使用禁用药、原料药、人用药等,指导养殖场户养成加强饲养管理>预防>治疗的养殖理念,减少抗生素的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管理制度,打造无抗生素和无药残优质畜产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3.3 加强养殖场畜禽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和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通过检查养殖档案及时动态了解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兽药使用、畜禽标识使用等情况,为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依据。

3.4 强化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关键一环,也是动物疫控制、净化,扑灭工作的安全保险栓。合理设置病死动物收集点,全程闭环管理,病死动物要用密封袋运送到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厂的收集车辆跟车人员负责做好养殖散户车辆及收集点的消毒工作,切断疫病传播途径。运输车辆封闭运行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强化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督养殖场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严格做到病死畜禽“不准出场、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随意抛弃、必须无害化处理”。做好病死畜禽收集时现场确认和信息上传工作。对病死畜禽的集中回收、处理、产品流向等进行全程监管,对收集数据及时核查梳理汇总上报,并根据大数据分析适时调整畜牧业生产发展规划,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提供技术支撑依据。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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