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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价值意蕴
——基于《德法年鉴》时期的文本研究

2021-12-03陆亭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1620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体思想

|潘 宁 陆亭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德法年鉴》时期在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是一个关键时期,马克思在这一时期所撰写的两篇著作《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标志着其人民主体思想的初步形成。对于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思想的历史定位,列宁指出,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彻底完成[1]。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也随着“两个转变”的完成不断深入推进并得以彰显。遗憾的是,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有关人民主体的思想却往往被学界忽视。部分学者的论著虽对其人民思想有所涉及,但对其人民主体思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其一,学界中部分学者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和文本术语解析出发,认为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仍受黑格尔神秘主义以及费尔巴哈人本学的影响,并没有完成“两个转变”。这就忽视了马克思人民立场转变对“两个转变”实现的作用。有学者提出,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文本与“两个转变”尚有不小的差距,“马克思从开始思想转变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形成和公开问世……这个过程是十分艰难而非一蹴而就的,把这个多次转变的过程简单地归结为‘两次转变’是欠妥的”[2]。

其二,学界中部分学者注重阐释《德法年鉴》时期宗教解放、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内在联系与发展历程,但忽略了关于人民主体思想的重要作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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