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2021-12-03黄梦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2期
黄 梦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我国农民欲在土地上建房,必须要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其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即从宅基地所有权人处得之;另一种则是继受取得或称传来取得,即从宅基地使用权人处受让所得。
1 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弊端
1.1 农村宅基地普遍闲置,影响宅基地的合理运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大城市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因其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随之而来的是农村人口急剧减少,年轻的劳动力进城务工或上学,留在农村的都是些老弱妇孺,农村耕地荒废,人口减少,宅基地普遍闲置,使得许多资源被浪费。一些经济宽裕的农民进城买房,因法律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仅限于本村集体内部,导致农民空置宅基地的流转效率大打折扣,农民的可支配资金减少,也不利于经济的向好发展。更有些农民在城市和农村均有房屋,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制了宅基地的自由流转,许多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只能被迫闲置,也违背了“地尽其力”的原则。
1.2 农村宅基地流转混乱
虽然现行的制度对宅基地的流转有了一个比较的完善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但是与之前的物权法相比,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仍然是一种准用性规范,其依然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因素导致其形式和方法有些混乱。典型例如“小产权房”的转让,因其没有合规的手续,导致卖家在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后,由于产权关系模糊、土地市场秩序混乱,买受者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为后来产生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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