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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论
——兼评《民法典》的抉择

2021-12-03李星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 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问世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既称之为法典,规范的体系化是其鲜明的特征。就物权规范而言,《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编构成其主要的纲目。在潘德克顿式的法典模式中,总则编是关于整部法典最根本、最普遍规范的集合。我国《民法典》同样如此。具体而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物权的规范主要为: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物权的一般分类为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物权的客体;物权法定原则;公共利益下的征收及征用。其中,最为核心的规范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因为该原则的不同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法典物权编如何进行体系构建与制度设计,如何处理既有的立法成果与新的法律创制之间的关系,如何反思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实施十多年以来民事法律制度与民事实践之间的互动,如何调适《民法典》设定的物权体系与社会实践中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提出的制度需求之间的张力。《民法典》一经颁布,事实上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抉择即已做出。如何思考、评价这一抉择?这一抉择会对未来的《民法典》适用产生哪些影响?是否存在另外一种较为妥当的路径选择?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本文以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论为论述中心,通过分析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定原则的既有立场以及如何取舍的考量因素,以期为评价《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的抉择提供一种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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