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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舶来品”: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与当代意涵

2021-12-03李炜杰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炜杰 全 荃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罪刑法定原则为当代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在现代刑法理念的影响下,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被多数国家所接受,其不仅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始终秉持的重要观念,同时也是刑法学所依据的最高原理。但是近年来,刑法学界的很多新兴理论引起了学者广泛的讨论,这些理论在逐渐销蚀着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涵,并进一步威胁到了我们对于法治的追求。如以“常情、常理、常识”作为刑法解释标准的道德评判理论;①参见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陈忠林:《‘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2期;陈忠林:《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强调通过威慑恐吓实现刑法预防效应的风险刑法理论和敌人刑法理论;②关于风险刑法理论的讨论,参见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姜涛:《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路径选择》,《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关于敌人刑法理论的讨论,参见王莹:《法治国的洁癖——对话Jakobs敌人刑法理论》,《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蔡桂生:《敌人刑法的思与辨》,《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冯军:《死刑、犯罪人与敌人》,《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提倡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的司法犯罪化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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