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理论前提之反思
2021-12-03郭昌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郭昌盛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治建设逐渐步入了快车道。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任务,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2015年《立法法》修订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单独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绝对保留事项,成为我国税收法治史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里程碑事件之一。《立法法》修订后不久,党中央便审议通过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经成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研究者乃至社会公众的重要共识,成为我国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欣喜之余,还需要谨慎、冷静、客观看待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实施现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前力争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并相应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然而,时至今日,现行18个税种仅有11个税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尚有7个税种亟待实现形式上的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实施的理论前提在于对税收法定原则形成理论共识。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这在国内外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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