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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治视野下管辖海域刑事立法的反思与完善*

2021-12-02许维安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船舶

许维安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88)

一、国家安全法治视野下管辖海域的刑事立法

国家管辖海域分为国家享有主权的海域和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1]我国享有主权的海域为内水和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我国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从面积看,我国内水和领海面积不少于38万平方公里,我国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面积不少于260万平方公里,我国大陆架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公里。[1]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国家安全法治需要一定的“国域”作支撑。有学者认为,这样的“国域”有海、陆、空、天和网络五个方面。[2]因此,我国管辖海域的安全法治是整个国家安全法治的重要内容。从构成来看,我国管辖海域安全法治由行政法治、民事法治和刑事法治三个部分组成。可以说,这三个部分就是国家管辖海域安全法治大厦的三个支柱,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因此,要实现我国管辖海域安全法治,这三个部分必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管辖海域的行政法治、民事法治和刑事法治难以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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