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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纠纷解决模式的历史变迁
——以徽州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

2021-12-02孟烨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孟 烨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

明代地方社会治理情况颇受学界的关注,已利用地方志、笔记等史料,从宗族、自治组织等角度,对其作出研究。(1)因为史料的原因,明代地方治理相关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研究者根据地方志、笔记乃至日记等史料,分别考察了不同地域的地方治理情况。如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及其社会控制模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徐茂明(《明清时期江南社会基层组织演变述论》,《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等研究者主要关注了江南地区的情况;刘志伟则主要以华南地区为研究重点(《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常建华(《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和王振忠(《明清以来徽州村落社会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研究者则以徽州地区为研究重点;孙竞昊等(《差异性与一体化:帝国与区域视野中的中国大运河及其历史遗产》,《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以大运河流经地区为研究重点。但是作为地方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纠纷解决未受到足够关注。从纠纷解决的具体形态,到纠纷解决模式历史变化都有待解明。此外,既有研究多以制定法为材料,集中于制度层面的探讨,鲜少关注纠纷解决的实际样态。(2)杨雪峰的《明代的审判制度》(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是对明代裁判制度比较全面的研究;杜婉言的《明代诉讼制度》(《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则概述了明代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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