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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和相关权益的思考

2021-12-02窦依婧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 2021年10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法律

窦依婧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0 引言

自进入信息时代以来,随着许多理论新技术纷纷涌现出来,比如:互联网,还有大数据等等,还有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生活,并且应用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比如:医疗领域、机械制造领域等等。2017年人工智能“小冰”通过深度神经网络等技术手段模拟人的创作过程“编写”了一部“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引发学界产生讨论热潮。究竟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属不属于“作品”的范畴、人工智能的生成其内容归属权是什么、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创作主体,这些都是在学界具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有明确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与法律路径,因此讨论其内容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

1.1 人工智能生成物概念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基于从人类所发明创造的海量作品、时代的信息形成的各类素材在输入特定的算法基础上通过对所搜集到的素材进行提取、整合、分析而生成的内容[1]。不是自我发明创造的存在,需要人类的输入作为前提才能通过算法来生成特定的内容。并且人工智能生成物和传统作者生产作品有明显的差异。人工智能利用“学习”,能够迅速连续生产大量的生成物[2]。这是传统作品产生过程不具有的,想要判断其是不是凝结情感,是不是独立创作或者拼凑,这是非常困难的。并且相对于传统著作法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就算是这样,还是需要正确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有无独创性,这样能够为在著作权法上清楚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占据法律地位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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