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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司法判例与理论分析

2021-12-02汤凌燕马兰花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创作

汤凌燕,马兰花

(1.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 福州 350002)

一、研究的起因:独创性概念的模糊与判断标准的缺失

在著作权领域,独创性判断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到底什么是独创性,独创性是否有创作高度的要求,需要达到怎么样的高度,这些问题值得思考。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独创性理论一再被挑战、修正和重塑。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独创性判断方式及标准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与之矛盾的是,司法实践中却时常需要解决与独创性相关的问题。法律是某种可以理解的东西,而不是律师、学者或法官像一个自由作家那样所作的智力冒险[1]。许多国家都把独创性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必要条件。独创性概念的界定从过去到现在,各国之间一直存在分歧,不仅体现在独创性的内涵方面,也体现在对独创性的“质”的要求的差异上。在我国,作品需满足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的要件,即实质方面应具备独创性,形式方面“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在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问题上,独创性的判断是核心和关键。从现有的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方面的研究来看,多数研究是从纯理论角度或结合某几个典型案例展开分析,案例覆盖面及数量并不多,无法较全面地展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的情况。本文试图通过一定数量的现有判例,借助量化归纳等方式,研究我国独创性判断的司法实践状况,分析我国法官对独创性的普遍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明晰独创性的概念及要件、确立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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