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市场份额责任在产品侵权中的有限适用
2021-12-02杨垠红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杨 垠 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药害事件频发,许多产品被曝出有毒物质超标。尤其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之下,大量小作坊仿造的、生产工艺简陋的、缺乏特征标识的产品流通到全国市场,引发诸多侵权事件。这些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往往遭遇法律上的救济难题,因为这些缺陷产品生产商众多、流通广泛。加上损害的潜伏期较长,证据容易灭失,受害人难以在众多生产商与自身损害之间建立起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司法实践中,因缺陷产品的广泛流通性与损害潜伏性等特征导致产品侵权案件在被告身份认定、因果关系判定,以及赔偿责任分配等方面产生的难题,对实务界与学术界提出了挑战。
当然,这一挑战并非我国特有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国家就存在类似问题。当时,新型工业及科学技术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诸如石棉中毒、重金属污染、药害事故等产品侵权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往往规模大、受害人与加害人数量均不确定。这使得受害人求偿受限,甚至无法获得赔偿。为此,美国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了市场份额责任理论(Market Share Liability),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又不能证明具体是哪个企业的产品致害时,由所有生产企业按其产品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1]。该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产品责任规则,为美国法院审理加害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被不少欧洲国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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