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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的思考

2021-12-02夏曼曼郑德明

爆破 2021年3期

夏曼曼,郑德明

(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滁州 239000)

根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1](GA838—2009)对小型库的定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属于爆破作业单位,二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工业炸药及制品5 t、黑火药3 t、工业导爆索5万m、工业雷管2万发或塑料导爆管10万m。储存库分为地面库(含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洞库、覆土库,爆破作业单位使用地面库居多[2]。根据危险等级划分,工业炸药及制品储存库、工业雷管库危险等级均属于1.1级,危险等级属最高级别。随着国家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民爆行业产能过剩日趋严重,为了改变行业“小、散、乱、低”的现状[3],促进民爆行业转型升级,朝着集约、规范、安全的方向发展,有关部门从顶层设计层面相继出台、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9 年以来,随着《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5]和《爆破安全规程》[6](GB6722—2014)等标准的实施或者修订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引入安全评价以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条件有了显著的提高。但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或者修订均未对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小型库(以下简称“小型库)的数量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很多爆破作业单位站在法律红线的边缘,大建小型库房,这可能会引发以下几个潜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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