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与实体法双重视角下的从宽问题研究
2021-12-02李作,刘珂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
李 作, 刘 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从宽的正当性解读
实践中,受传统控诉思维惯性的影响,刑罚结果大多体现为责任刑的输入,而对预防刑的关注度明显不够,导致兑现“实体从宽处理”政策的程序机制不够健全[1],未能很好地将惩罚与改造罪犯进行有效结合。为保证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述为“完善”而非“建立”,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已经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2]。随后经过2年的试点,2018年修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确认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作为一个集合性的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已有的从宽处理措施体系化规定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新的内涵[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不仅从程序机制上完善了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规定,还在原有自首、坦白等从宽量刑情节上增加了认罪认罚情节。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法上的优先植入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以经济学为主导的功利主义刑事司法观泛滥,司法实践中不乏将诉讼流程加快、强制措施从轻、审理程序从简等诉讼程序的调整认为是从宽处理的做法。这种将程序上的从宽理解为程序上的加快进而认为可以节约诉讼资源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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