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的边界识别
2021-12-02刘嘉莹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刘 嘉 莹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00)
一般人格权条款如何理解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可以作为口袋条款以保护新兴权利[1]。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检索,相关案例达1万多件。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被作为口袋条款容纳了很多新兴权利, 如生活安宁权、祭奠权、安葬权、贞操权、平等就业权等[2-6]。随着社会的发展,必将出现许多新型的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否都能诉诸一般人格权保护?如果不能,那应当如何识别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范围?本文从一般人格权条款入手,讨论一般人格权保护客体范围。由于篇幅限制,仅仅讨论一般人格权保护权利的边界如何确定。
一、当前司法现状与问题
(一)一般人格权保护利益司法案例类型化分析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5类:
1.人格尊严。此类案件保护的利益十分繁杂,既有具体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等[7],也有其他法律确认的权利,如平等就业权等。在管某朋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格权案中,法院就援引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认可原告享有平等就业权[8];在邓某娟等与北京手挽手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也认为被告邮政公司因其为女性不予录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9]。除了以上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具体权利外,此类纠纷涉及的利益还包括了未被法律识别为具体权利的一般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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