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1-12-02
粮油与饲料科技 2021年3期
(经2021年4月29日第6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开展省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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