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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孕的行政法规制缺失及其完善

2021-12-02邢鸿飞潘俊成

医学与哲学 2021年23期

邢鸿飞 潘俊成

1 代孕问题的产生

1.1 代孕现象产生的背景

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Louise Brown)在英国诞生,标志着体外受精技术的成功实现,生殖技术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为代孕的产生提供了技术可能。代孕技术解决了部分家庭生育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及其法律问题,如国内首例因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代孕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已经越来越显现,严重扰乱医疗和社会秩序,各国也都对代孕出台了相关法案[1]。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颁布弥补了代孕规制在我国的法律空白,但是由于市场需求的存在,加上高额的经济利润,非法代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人铤而走险,远赴国外代孕,亟需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1.2 代孕定义之争

对代孕规制法律问题的探讨首先需明确代孕的基本定义。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学者就展开了对代孕的研究,关于代孕的基本理论,多数观点认为,代孕是指根据约定借助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技术,以不发生性关系为前提将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到代孕母亲体内,在怀孕、生产后,由委托方享有代孕子女法定监护权的情形[2]。还有观点对委托方夫妻的生育能力作出限定,即委托方夫妻须为一对合法夫妻,且由于单方或双方的生理、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颁布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只可以对不育夫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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