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视角下的民办职业院校分类选择
2021-12-02王争录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王争录,张 博
(1.永恒大学,菲律宾马尼拉 0900;2.长春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是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当前深化民办教育改革的突破口。不论是从政策制度思想提出,还是从实施方案推广来说,分类选择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完全是实践摸索制度创新的产物。作为制度创新的新生事物,分类选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这样或者那样的现实难题。为促进民办教育分类选择,必须澄清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通过的背景下[1],研究复杂的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环境,挖掘民办职业院校分类选择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推进分类选择乃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民办职业院校分类选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创新,实施推行复杂、艰辛
新中国民办教育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整体社会进行改革开放,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办职业院校也开始向民间社会开放,这是办学来源方面的重大突破,从根本上说是办学体制、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变迁的集中体现,民办职业院校也在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为此民办职业院校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明显的制度变迁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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