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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学:自主抑或依附

2021-12-02王艳梅徐明祥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大学发展教育

王艳梅,徐明祥

(1.楚雄师范学院 教育学院;2.楚雄师范学院 管理与经济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自国家开放大学与5所省级开放大学获得办学自主权与学士学位授予权以来,其它省级广播电视大学(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简称省级电大)(国家开放大学西藏学院除外)不懈寻求转型升级为开放大学,成为自主的办学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教职成〔2016〕2号)在“主要任务”中的第十二条指出:“实行依法治校,逐步完善学校自主办学、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制度框架。”[1]显然,无论是开放大学群体的实践层面,还是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层面,均支持开放大学、省级电大(除非特别指出,以下简称为“开大”)实现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然而,开大在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进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依附与发展的关系,这些问题探究对于电大转型发展、开大建设升级,有效处理开大与政府、开大与学术性大学的关系以及制定开大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的指导价值。

一、开放大学依附的主要形式

开放大学设立的初衷是为破解“文革”十年所造成的“人才断层”困境,“多快好省”地培养“四个现代化”所需的人才,按照行政区划,借助普通高校资源快速创立了国家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系统。在教育教学业务上,国家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系统按照“集中决策、垂直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运行,即在专业开设、招生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评分等方面权限集中于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州市级电大、县级电大或学习中心按照中央电大的规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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