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2021-12-02王亚男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期

王亚男

(西安财经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1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

1.1 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土地经营权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该权利具有动态性,其本质是债权,虽然土地经营权有一定物权化倾向,但是土地经营权主要是通过租赁流转取得的,而且物权化是为了加强对农地实际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此外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土地经营权还不是法定的物权类型,无法进行登记。

单平基认为应将土地经营权划入债权范畴,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的权利体系。根据土地流转形式的不同,认为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形式才能分离出新的土地经营权,并且具有债权属性;互换、转让等流转形式不能分离出新的土地经营权,只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更迭[1]。

1.2 物权说

“物权说”主要从“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性和物权化的必要性出发,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功能,而只有赋予土地经营权物权属性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李国强认为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按照土地流转方式的不同,互换、转让的流转方式不会发生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反之,设定抵押等担保融资会发生两者的分离;另外,出租、转包和入股的流转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应划入物权范畴[2]。

朱广新也持相同的态度,曾提出土地经营权(即学者所说的实际经营土地的权利)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的“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