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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的思考

2021-12-02高钰涛

乡村科技 2021年28期
关键词:义乌市建房使用权

高钰涛

(浙江理工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目前,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与现实状况并不匹配。因此,新一轮的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即将启动,探索宅基地制度的新路径即将开启。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是宅基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改革顺利有序进行,政府审批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1-2]。

1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1.1 防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从某种角度来说,农村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特殊功能。而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农村自然环境优越、建造成本较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的现象逐渐增多,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节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国策。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成员才有资格使用宅基地[3]。此外,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即保障农民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对宅基地具有占有与使用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因此,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对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这一保障性权利的侵犯。城镇居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后,为追求高质量生活,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较为普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

1.2 保护耕地

拥有良好居住条件的前提是先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然后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优化改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建设用地面积的限制和宅基地闲置问题,势必会出现农民私下利用耕地建房的现象[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的不完善,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更为简单、便捷,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隐患。由此可见,如果在审批过程中给予宅基地转让过多的自由,耕地建房买卖交易将会如泉水般涌现,农村改革也将会陷入一种更为混乱的状态,严重阻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5]。

1.3 保护农民住房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众多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在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利用出售宅基地使用权所得收益在城镇购房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选择。然而,当出现新房装修等情况导致新房无法入住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们可能面临无房住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完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

防治科学越轨行为,首先需要增强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思想道德教育,每个科研机构与高校都应当高举科学严谨的旗帜,定期对在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开展学术道德思想培训,让科学严谨真实之风深深印入每一位工作人员心中,更让以后从事科研工作的在校学生,再进去工作岗位之前就深刻意识到守护科学真实性的必要与重要性。

1.4 减少法律纠纷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案例可以发现,近年来,由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存在空白,许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的纠纷反映出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容易造成法律纠纷。因此,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有助于规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市场,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本次新版(第4版)定义开门见山地阐明了本次更新的要点:提出了5个新概念,更新了多项概念并新增了5项新疾病章节(表1)。

2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实施现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进行详细规定,但已经有许多试点地区发布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的试行规定。例如,《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4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经过审批,其具体审批程序如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审核,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该试行细则虽规定了审批程序,却未规定审批的具体内容。这极易使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产生迷惑与混乱,导致审批工作开展不到位,从而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在实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流程中,具体操作如下(以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为例):买卖双方到北苑街道国土所申请转让,审批表与转让合同需经村经济组织、街道办事处、街道国土所三方盖章,若买卖双方属于跨经济组织(不同村),则还需要多一份有偿使用合同与有偿使用发票(需要村经济组织的盖章)。此外,《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均对宅基地审批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以全方位限制审批权力、规范审批流程。

除此之外,在实践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还存在部分问题亟待完善。审批程序不完善将影响后续手续的办理,如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等。审批程序涉及的部门较多,并且审批部门地理位置不集中,使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人一般先进行后续的程序,之后再对审批程序进行补办。这不仅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秩序更为混乱,还不利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乡村建设。

2.1 无地可批

江西省余江县政府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使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余江县投入1 500万元组织编制规划,选定6家甲级资质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依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编制了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村庄规划,实现了全县116个行政村、1 040个自然村规划全覆盖,为农民建房确立了依据,为未来发展勾画了蓝图。农民建房严格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面积、“一户一宅”的原则。

2.2 有地不批

国家每年拨付给地方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是地方为发展经济而竞相追逐的稀缺资源。大部分地区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去争取相关的项目投资,对地方财政、税收等方面的贡献率是持续的、长久的和可观的。但若将这部分指标分配给农村建房户,相对于GDP的增长、劳动力的安置转移,安排用于农民建房所发挥出的各类功效不甚明显。地方政府将此类建设用地指标对宅基地的释放也呈现出消极现象,出现了有地不批的局面[6]。

虽然现行的宅基地审批制度相关规定较为全面,实际审批操作情况较为良好,但是宅基地审批制度依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3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

3.1 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费管控的过程中,单位管理者及相关人员应放眼宏观市场经济环境,积极转变陈旧思想,主动学习成本费用管控知识,提高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唯有主观上予以重视,才能从根本上接受,才能号召单位内部各部门、各人员共同参与经费管控之中。与此同时,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还应在单位内部组织培训和制度宣贯,加强对成本费用管理思想的宣传,逐渐消除单位员工对经费管控的抵触思想。通过这种方式,力争将经费管控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综上所述,通过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大数据+手机APP的数字化技术应用,形成了一套切实有效的绿色矿山地质灾害监测方法。

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符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体现了以民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同时,这也使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可以按部就班地进行,避免由于当事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流程混乱而产生法律纠纷、政府机构权责不清、人力资源浪费等问题[7]。借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镇建立的“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根据各地区实际改革情况,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和信息共享,创建符合当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8]。

3.2 下放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权限

为把规划落到实处,余江县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发挥村民事务理事会的集体初审作用,严把建房“七道关口”(主体资格关、规划关、面积关、公示关、地类关、退出关和收费关),实行建房信息挂牌公示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做到审批流程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现场勘查到场、建设放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11-12]。同时,进一步强化乡镇、村委会和理事会的职责,实行最严厉的问责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民建房无规可循、有法不依、有新房无新貌的旧格局[13]。

4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的实践典型

4.1 江西省余江县

由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以及人口爆炸式增长,原有的宅基地已基本达到饱和状态。同时,符合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农民不愿意主动退出,而依据政策政府部门无法强制其退出。在绝大多数村庄已无预留或空闲建设用地可用的情况下,若继续实施宅基地审批制度,就只能转向农用地。然而,为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国家要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这使得大部分经济发达地区面临着无地可批的局面。例如,自2000年以后,北京市基本上很少有区县再审批宅基地,目前已处于无地可批的状态。

将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基层政府,发挥基层镇政府就近管理的作用[9]。下放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权限,可在精简优化政府事务的基础上,大幅度节省人力物力,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便百姓的日常生活。深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改革,为基层放权赋能,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制定赋权清单,推动更多社会资源、管理权限和优质服务下放到基层,人力、物力、财力投放到基层。为保证审批权限承接顺利,基层政府需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产生“权力接不稳”的局面。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中审查工作的监管,利用人工智能、数字技术、互联网等改进监管方式,推进形成审慎监管、协同监管、公正监管与信用监管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10]。

4.2 浙江省义乌市

浙江省义乌市制定了《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农村基层组织,突出农村农民主体地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组织,激发农民自主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农村土地基层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的能力,推动建立符合义乌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土地长效管理机制。基于宅基地取得置换制度、抵押担保制度、入市流转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有偿退出制度、产权明晰制度的顺利实施与开展,部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农民的能动性,更好地避免了沟通障碍,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14-16]。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共提出九大试点任务。基于此,义乌市从“全面试”的角度将试点内容提炼为“十完善”,全力打造义乌宅基地改革试点“2.0版”。其中,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即强化宅基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按照法律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方便群众办事;完善宅基地监管机制,即落实镇(街道)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镇(街道)政府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监管,创新宅基地执法机制,推进宅基地“一张图”数字化管理[17-18]。

喷油器喷油压力低:喷油器喷油压力偏低,出现早喷早燃现象,导致柴油机反转。这种情况应检查调整喷油器喷油压力,使之达到规定值。

5 结语

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村民、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等多方的利益冲突,推进试点地区更好的发展。完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盘活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农民住房,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有助于新型城镇化发展,最终达到保障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促进乡村振兴的目的。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制度的立法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填补了法律空白,推进引领了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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