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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船舶份额担保

2021-12-02李泽民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抵押船舶

吴 煦,李泽民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一、份额担保的法律现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份额担保的法律规定只有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1款,“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份额担保也多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如“张莉与泉州市惠海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参见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写道:本案原、被告约定以被告在“新顺盛”轮上的55%份额做抵押,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依法确认有效。一案和“谭毅、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066号。针对不动产份额设立抵押,法院认定有效,且支持按份共有人自由地处分其份额的做法。一案。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登记制度和管理措施,份额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感如同鸡肋。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已无份额担保的明确法律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现行《民法典》的担保体系下,已无份额担保的存在空间?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理由如下。

首先,是为了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和满足融资需要,并出于兼顾担保财产特定性和尽量促成交易的目的。《民法典》对我国的担保相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既坚持了形式主义的担保模式,又吸收了美国法的功能主义的制度和做法,扩大了担保标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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