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张及其因应:法理分析与价值研判
2021-12-02蒋圣力
蒋圣力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ITLOS)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所设立的、旨在解决任何因解释和适用《公约》而引发的法律争端的专门性常设国际司法机构。(1)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The Tribunal”,参见https://www.itlos.org/en/,访问日期:2021年1月28日。尽管根据《公约》第287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缔约国(实则还包括任何海洋法律争端的当事方)可以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根据《公约》附件七组成)和特别仲裁法庭(根据《公约》附件八组成)中任择一个或一个以上争端解决方法以解决争端,并且,仅国际法院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之前就已经就“科孚海峡案”、“英挪渔业案”、“北海大陆架案”等多起海洋法律争端进行了审判,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但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8月1日正式成立起,通过对迄今为止共29起海洋法律争端的审理,(2)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Cases -List of Cases”,参见https://www.itlos.org/en/,访问日期:2021年1月28日。仍然在解决海洋法律争端的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就,不仅对与解释和适用《公约》相关的各类法律争端予以了有效解决,更由此推动了国际海洋法乃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1]
而与此同时,随着所应对和处置的海洋法律争端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日益复杂、严峻,为更加“积极主动地”定纷止争以维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行使管辖权时开始出现自我扩权的趋势,尤其是在采取临时措施和发表咨询意见方面,其甚至因为管辖权扩张过于“激进”而受到了相关争端当事方和国际学界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