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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自动延包制度的构建①

2021-12-02王胜

热带农业工程 2021年6期

王胜

(舟山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浙江 舟山 316000)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1],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2],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3]。这些制度为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提供了重要依据,也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为土地延包指明了具体方向。不同学者对“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下简称“土地延包”)有不同的理解,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认为土地延包就是村集体与农户之间重新确立新的承包关系,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期满而灭失[4];第二种种认为延包就是延长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续签合同,原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存在[5]。但是无论哪种观点,并不完全符合关于土地延包30年的内涵,因此,有必要对延包做出一个合适的法律表述。同时土地延包制度设计原则性较强,针对各地错综复杂的土地承包关系,尤其是土地延包30年政策执行过程中关于特殊群体问题解决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实操性较强的指导意见,亟需细化和完善。因此,有必要贯彻落实土地延包30年制度,使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延长30年,不因二轮存续期间届满而灭失[6]。

1 二轮承包期届满后土地自动延包内涵

1.1 二轮承包期届满后采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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