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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伐木所所”中“所”字本义商榷

2021-12-02王业奇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王业奇, 赵 卫

(天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天津 300072)

一、 “所”在《诗经》中被用作象声字

关于“所”字本义,一直存有争议。不少学者认为,“所”字的本义是表示伐木的象声字。这样解释“所”字,应该源于《诗经·小雅·伐木》里的诗句:“伐木所所(许许),酾酒有藇。”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也以《诗经》为参照进行说解,释为:“所,伐木声也。从斤,户声。《诗》曰‘伐木所所’。”后来,许氏的这一说法被不少学者认可并被采用,较早的《类篇》《广韵》《集韵》都引许氏的说法。近代辞书不少亦从许氏说,比如,《汉字源流字典》认为“本义为砍伐木头的声音”[1]。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也认为:“‘所’字最早可能是个象声词。”[2]

《诗经》除了“伐木所所”,其中的“所所”表示象声;此外还有两处,即“伐木许许”和“伐木浒浒”,其中的“许许”和“浒浒”,也都表示象声。显然,“所”与“浒”“许”同为描述伐木声音的象声字。我们知道,“浒”是后起的形声字,“浒”“许”两字之作为象声字,当然只是使用了它们在当时的读音。“许”,从言,午声,本义为听从、允许;“浒”,从水,许声,本义指水边、岸边。“所”字之所以被作为伐木的象声字,自然也是使用了“所”字的读音。从《广韵》一系韵书看,“所”属生母鱼部,“许”“浒”为晓母鱼部,如此则“所”“许”“浒”韵音相近,所以《诗经》中,用这三个同韵的字共同表示“伐木”的声音,应该说是合理的。杨树达在《小学述林》中说:“所与许古音同,故《毛诗》作‘伐木许许’。运斤伐木有声谓之所,持杵擣粟人有声谓之许,字音同,故义亦相近矣。”[3]

早期学者对“伐木所所”中“所所”的认识也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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