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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中的雇主责任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1191条

2021-12-02张宇轩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受害者

田 野, 张宇轩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072)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性骚扰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而职场则是性骚扰发生的重灾区①。因应这一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一条款的确立意义重大,奠定了以私法规范性骚扰的法治基础,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明星条款。性骚扰发生的场景多种多样,诸如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等等,本文仅探讨矛盾最为突出的职场性骚扰②。第1010条确立了民法规范性骚扰的纲领,不过该条文高度概括,究竟如何适用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在职场性骚扰的特定场景下,除了实施骚扰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行为人的雇主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尚需更细致地讨论。

一、 职场性骚扰加剧下的人格尊严危机

所谓职场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一方故意对另一方施加的不受欢迎、不被接纳的带有性本质的行为或暗示。性骚扰不限于职场,但职场性骚扰发生的频率最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最大最坏。近年来我国社会发生的职场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穷,引发舆论热潮。2001年西安某国有企业的童女士指控其上司对其进行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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