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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流转

2021-12-02施永鑫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8期
关键词:主体农业农村

施永鑫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1.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具有合理性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高生产力,最后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从正面受惠于民,让农民手里的土地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与发展。保障性的权能说明这项权利保障农民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从而促进正常的生活劳作,但也限制了农民的农村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导致农民无法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获取其他经济性利益。但换个方面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条道路,是因地制宜的,是具体具体分析的,进一步说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只有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够进行流转,才能促进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万事之间都存在矛盾,矛盾无时不在,无时不有,相互连接相互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性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肯定要相互分离。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土地的流转具体到经营权能够再流转,而承包权则反之。

1.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从性质上看,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即该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在其合法范围内可以进行使用及收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综合来看,归属于物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利人能够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从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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