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2-02刘子轩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8期
刘子轩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1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与法律特征
1.1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
从农村宅基地的起源上来看,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宅基地”这一词语正式以确定的形式出现。从字面上来看,农村宅基地是只有农村居民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才能现实地享有宅基地所带来的一切好处。可以说,宅基地是专属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权利,农村居民可以凭借其集体成员的身份来获得宅基地,取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本质是上是用益物权,不取得所有权。
1.2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特征
1.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是福利的
这种福利在法律上体现在农村居民能够用极低的价格甚至免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不必遵循民法上的公平等价义务,来获取最基本的生活土地,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在此基础上享有宅基地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权利。
1.2.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于主体来说是内部的
内部性表现为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之所以能够获得宅基地是因为农村居民在法律上属于他所在的集体,民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由集体所分配的权利,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进而获得的。
1.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时间上看是永久性的
永久性的意思是农村居民原则上可以永久地享有宅基地,进而在宅基地上生活,为了维持这一稳定的法律实施土壤,便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实施,政府所给予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原则上不会主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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