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型股权变动的法律结构
——“多重买卖”与股权变动预告登记
2021-12-01蒋大兴
清华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
蒋大兴
所谓“合意型股权变动”,是指通过合意方式变更股权主体的行为,最为常见的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在合意型股权变动中,存在合意、公司内部股东变更与公司外部股东变更三类法律程序与法律行为。(1)参见郑通斌:《股权对外转让协议的效力分析》,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1期,第79页。不同法律程序与法律行为的完成会导致不同法律后果,因此拘束不同的当事人。然而,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对股权变动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的误解,诸如,侵犯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同上注,第78-79页。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3)关于登记效力的讨论,参见李建伟、罗锦荣:《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载《法学家》2019年第4期,第145-151页;李公科:《股权转让与股权变更登记法律问题解析——基于案例展开》,载《法制博览》2018年12月(中),第68页;蔡慧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等等。虽然,按照物权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原则,关于股权变动的法律结构日益取得一致,但现实生活中又衍生出“一股多卖”等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再次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焦点。明确了合意型股权变动的法律结构,就能清晰地理解不同阶段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进而能严格地区分合同法与组织法上不同法律行为对股权变动的不同意蕴,为“一股多卖”等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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