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1张珍刘克非
乡村科技 2021年23期
张珍 刘克非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在当前的农业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有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肩负着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引领农业现代化生产、组织小农进入现代化轨道的重要使命。工业化发展背景下,农村地区的劳动力逐渐向城市地区转移或者逐渐向二三产业转移[1],农村地区劳动力大量减少。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劳动力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以及之后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人种地”情况,我国迫切要求发展新型农业、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对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充分释放各类资源要素活力具有积极作用。从一定层面上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
当前,我国各个地区都在加快发展地区现代农业,并积极构建新型农业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出现。从这一发展趋势可以明显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已经存在一定的发展效力,一些专业农业大户也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一些农业的龙头企业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自身的力量,我国新型的职业农民也开始进一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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