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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

2021-12-01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

管 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 100872)

教育行政机关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但随着我国行政法学从“行政机关范式”向“行政主体范式”转变(王军,2019),对行政机关的研究被视为行政组织法的领域而逐渐被冷落。作为教育学和行政法学交叉学科的教育行政法学,应对国家立法的迫切需求和层出不穷的教育案件尚力有不逮,几乎无暇顾及教育行政机关这一教育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以“教育行政法”命名的论著,不过是李惠宗《教育行政法要义》(2004)、高家伟《教育行政法》(2007)、金国华《教育行政法新论》(2008)、刘显娅《英国教育行政法》(2010)等四本。在中国知网以“教育行政法”进行主题检索,时间跨度从1915—2020,共检出中英文文献42 份;相关博士论文只有2 篇:一是陈应鑫的《教育行政执法研究》(2007),一是王瑜的《近代高等教育法研究》(2015)。在教育法学领域,谢瑞智的《教育法学》(1992)、劳凯声的《教育法论》(1993)、张维平的《平衡与制约—20 世纪的教育法》(1995)、秦惠民的《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1998)较早地研究了教育行政、教育行政体制和国家教育权。之后出版的以“教育法学”命名的论著,均专章论述了“教育行政机关”。

行政法学和教育法学已有的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1)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已有较丰富研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研究较少。(2)对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甚至苏联教育行政体制都有一些介绍,但对我国教育行政机关的研究较少,多停留于对教育部、教育厅或教育局内设机构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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