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原则的存在论变革
2021-12-01陈立新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孙 辉 陈立新
马克思的劳动理论,长期以来一直是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性批判的重要切入点。国内学界近年来关于该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劳动价值论”“异化劳动理论”“劳动辩证法”等三个方面,鲜有从存在论层面进行考察。(1)以这三个主要方面为主题的非常有价值的代表性成果有很多,例如:唐正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双重维度及其哲学意义》,《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何云峰:《论劳动幸福权》,《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12期;毛勒堂:《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及其当代启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国外学者如莫伊舍·普殊同,虽然从社会生活组织原则的角度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但他并不认为存在着一种克服资本主义的新劳动形式。(2)[加]莫伊舍·普殊同:《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康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444页。然而,探讨劳动的存在论意义,亦即作为社会生活组织原则的劳动,同样是马克思劳动理论的重要维度。马克思对资本现代性的批判,不仅揭示出劳动构建社会生活的存在论意蕴,而且揭示出克服资本现代性的新劳动形式的科学内涵。因此,有必要在存在论层面深入领会马克思劳动原则的基本性质。本文试图在马克思以劳动为主线分别对国民经济学、未完成的共产主义形态,以及黑格尔抽象劳动观的批判中,揭示马克思劳动原则的基本性质。这些基本性质包括:在批判国民经济学的劳动原则过程中彰显的以人为本性质,在批判未完成的共产主义形态过程中彰显的真正的共同体性质,在批判黑格尔抽象劳动观过程中彰显的以物质劳动为基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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