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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的解释论研究

2021-12-01陈冰如汪松林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机制法律

安 兵,陈冰如,程 荣,汪松林

(1.西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第七检察部,甘肃 兰州 730030)

当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的重要工作。然而,如何理解“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亦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是什么”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确阐述。首先,此处的“行政争议”是什么,其与传统的行政争议是否是同一概念,其与民事争议、刑事争议等其他法律争议的关系是什么,其与法院所解决的“行政争议”又是否是同一概念。其次,何谓“实质性化解”,我们在谈及“实质性化解”的时候,具体又在指称什么,是否有“形式化解”和“实质化解”,我们该如何界分与协调“实质性化解”与“形式化解”“实质化解”的关系。再次,我们又该如何称谓“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又是什么,“检察参与机制”的提法是否妥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与行政检察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并非不重要,而是未被正确对待[1]。概言之,厘清上述问题,既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理论研究的基础,也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的具体实践有所裨益。

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之“行政争议”的解释论研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参与机制之“行政争议”的解释论研究旨在回答此处的“行政争议”是什么的问题。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其与传统的行政争议是否是同一概念,其与法院所解决的“行政争议”又是否是同一概念,其与民事争议、刑事争议等其他法律争议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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