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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律保护的双重性
——基于个人数据与数据产品的平衡

2021-12-01黄谢萍陈建敏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产品

黄谢萍 陈建敏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福建福州350002)

大数据时代,数据被称为21世纪的“新石油”,数据的广泛开发和利用,使得数据变得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然而,数据在被广泛开发和利用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数据保护问题,如对个人数据的滥用,以及隐私保护的问题等等。个人数据在使用和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导致数据泄露,进而威胁个人信息安全。因此,迫切需要保护涉及个人数据使用和交易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数据使用和交易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过程,数据使用是指将数据被运用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如医院因诊疗目的收集患者个人数据,政府出于行政管理目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数据等,而数据交易则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数据传输。前者涉及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问题,而后者不仅关系个人数据的保护还涉及数据产权的问题。

在我国现有立法中,《民法典》第127条中专门规定了对数据权的保护,但对于数据权利边界的界定仍模糊不清。不少学者对数据权利保护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上,而后又扩展到数据侵权救济和数据财产权保护等问题。学界在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上已有大量研究,但在数据产权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而数据的保护应当基于个人数据和数据产品的关系平衡,因此迫切需要对数据产权的理论框架和法理基础进行系统化研究。在国际层面,数据主权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而国际数据的传输对国家数据也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建立数据主权不仅仅意味着保护个人隐私,也是对国家数据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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