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研究
2021-12-01熊金才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曹 琼,熊金才
(汕头大学,广东 汕头 515063)
我国自2016 年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特征明显,存在长期护理保险性质不明、目标群体不清,以及参保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筹资机制和费率水平不统一、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不足,影响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普惠价值取向相背离,扩大了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差距,不利于化解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服务财务风险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通过立法确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性质,厘清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边界,设定长期护理保险之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辅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厘定长期护理保险统一费率及其动态调整机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机制,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等,对建立、发展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公民社会养老权的平等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模式选择与性质定位
(一)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模式选择
在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宜以专项立法体例制定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如此选择是基于下列几点考量:第一,长期护理保险涉及主体的多元性(如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辅助人等)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其中,保险人除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之公法人外,还包括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之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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