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进乡村“三治融合”的路径研究
——以湖北省宜都市为例
2021-12-01黄利红田曼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黄利红, 田曼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宜都市作为湖北省唯一一个“双基强化、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的试点,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德治(以下简称“三治”)开展了一些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有些经验值得借鉴,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自治、法治、德治的关系
1.“三治”的内涵
自治是相对于“他治”的概念,即自我管理和服务,在农村主要表现为由村民自己解决问题;法治即法律主治,即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社会普遍遵守,主要由政府(广义政府)来解决问题。德治就是以道德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包括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传统道德,现代社会要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还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由社会来解决问题。也就是有的学者概括的,“自治属于乡村的范畴,法治属于国家的范畴,德治属于社会的范畴”[1]。
2.“三治”关系的文件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分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部分,提出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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