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校为例谈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制
2021-12-01曹治国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曹治国,王 晶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一、问题的提出
事业单位的改革历时弥久,根据2011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中提出的总目标,到2020年事业单位改革现阶段应告一段落。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从此次分类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性质,其将成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具有行政职能和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都将成为过去式。
同时,《中央意见》中还指出,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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